(1996年12月24日湘政办发〔1996〕53号)
各行政公署,自治州、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直机关各单位:
为了促进我省基础原材料产品生产,根据《国家计委关于在“九五”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》(计交能〔1996〕583号)精神,结合我省关际,省人民政府决定,“九五”期间对部分产品的生产用电继续减(免)征电力建设基金,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1995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化肥、烧碱项目,其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。
二、湘乡铝厂、长沙铝厂、泸溪铝厂的电解铝生产用电,湖南铁合金厂、桃江锰矿、湘潭锰矿的铁合金生产用电,省维尼纶厂、株洲化工厂、益阳地区电石厂的电石生产用电,七一化工厂、洗溪磷矿、湖南磷化工总厂、浦市化工厂、杉木塘化工厂的黄磷生产用电,免征电力建设基金。
三、对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产品的生产用电,实行单耗考核(见附表),凡超过单耗考核指标的用电部分,按每千瓦时加价0.1元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。免征产品生产企业的电力建设基金,由省三电办和电力部门每半年核实征收一次。
四、县以上煤矿的煤炭生产用电,按每千瓦时0.003元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。
五、对省人民政府确定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产品,不再征收由各地、州、市开征的地方电力建设集资。
六、有关电力建设基金的其他政策、措施按国家计委计交能〔1996〕583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附: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产品电耗考核定额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产品名称│考核定额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 烧碱 │2450千瓦时/吨(交流电)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 电解铝 │17700千瓦时/吨(交流电)│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│ 硅锰 │4600千瓦时/吨││ 铁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│ 锰铁 │4100千瓦时/吨││ 合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│ 金属锰 │8600千瓦时/吨││ 金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│ 铬铁 │3400千瓦时/吨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│ 1万吨以上厂 │3150千瓦时/吨││电 石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│ 1万吨以下厂 │3400千瓦时/吨│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 黄磷 │16500千瓦时/吨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 湘江氮肥厂尿素 │1600千瓦时/吨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 资江氮肥厂尿素 │1360千瓦时/吨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小尿素│1400千瓦时/吨│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│ 2万吨以上厂 │430千瓦时/吨││碳铵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│ 2万吨以下厂 │480千瓦时/吨│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硫酸│108千瓦时/吨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普钙│180千瓦时/吨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钙镁磷肥│460千瓦时/吨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注:实际单耗超过考核单耗的生产厂,其免征电量等于考核单耗乘以免征产品产量;免征产品的实际用电量减去免征电量的差额为加价电量。实际单耗低于考核单耗的生产厂,其免征电量等于实际单耗乘以免征产品产量。
发布部门: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:1996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:1996年12月24日(地方法规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