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闽国税函〔2006〕387号)
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、省局直属单位:
经研究决定,从2007年1月1日起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2.3%。
请遵照执行。
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
发布部门:福建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:2006年12月05日实施日期:2007年01月01日(地方法规)